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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轮渡有限公司居民航线乘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9-08   字体大小:  

  为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船环境,维护轮渡的安全营运秩序,根据《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厦鼓轮渡航线的公告》、《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轮渡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22]474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水规[2020]6号文件、交水规[2020]7号文件,厦门轮渡有限公司(以下或称“轮渡公司”)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举止文明礼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共同维护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厦门居民航线(厦门轮渡码头往返鼓浪屿钢琴码头)乘坐对象仅限为厦门市户籍人口或持有效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乘客必须凭有效厦门市身份证或有效厦门市社会保障卡购买居民优惠票(简称“船票”),每张证件限购船票一张,购票时使用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将做为检票凭证,船票为实名制船票。

  (二)嵩屿码头往返内厝澳码头的旅游客运航线,乘客可以凭本人之有效厦门市户籍人口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或有效厦门市社会保障卡购买优惠票,每张证件限购一张,船票为实名制船票。

  (三)船票进站验票,需出示购票时使用的证件原件,票、人、证一致方可进站候船。无票或持他人证件乘船或不予配合票务人员验票、查验相关凭证的,不得进站候船;且轮渡公司有权根据厦门市政府相关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四)船票限定往返航线行程使用,即船票仅供乘客由厦门轮渡码头出发,前往鼓浪屿钢琴码头,并于船票有效期内由鼓浪屿钢琴码头、內厝澳码头、三丘田码头乘船出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船票失效:

  1.  有鼓浪屿钢琴码头、内厝澳码头、三丘田码头的进站记录,不论是否有厦门轮渡码头的进站记录,船票失效。

  2.  有厦门轮渡码头的进站记录,但无鼓浪屿钢琴码头、内厝澳码头、三丘田码头的进站记录,乘客在使用同一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再次购票成功后,该乘客之前所购的船票失效。

  3.  船票仅限当天有效,购买后需要当天使用,逾期失效。

  (五)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可购买半价票。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购买半价票。一名成年人可携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超过的人数应当购买半价票。厦门市户籍或持有效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的儿童集体乘船,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乘客,可凭相关证件配合身份证到售票窗口办理,给予免费乘坐居民专线,检票时需出示购票时使用的证件原件,票、人、证一致方可进站候船。

  1.现役军人(持有效的士兵证、军官证以及武警部队的警官证)。持解放军的《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厦门籍退役军人。

  2.消防救援人员(持有效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

  3.伤残人员(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民兵民工证》),持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乘客。

  4.厦门市65周岁以上的老人、厦门市特级教师、厦门市劳模、厦门市反扒人员、厦门市离休人员、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英烈遗属。

  5.身高1.2米以下或年龄6周岁以下的儿童。

  如发生乘客使用假证或冒用他人证件获取免票优惠的,轮渡公司有权拒绝乘客乘坐免费居民专线,并有权通知相关证件的发证机关及相关执法部门;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持轮渡公司发行的过渡季卡/月卡(简称“过渡卡”)的乘客须由季卡/月卡通道经工作人员查验人、证、卡一致后方予通行。过渡卡仅限办卡人本人于厦门居民航线(厦门轮渡码头往返鼓浪屿钢琴码头、厦门轮渡第一码头往返鼓浪屿内厝澳码头)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借用、冒用。违反相关使用规定者,轮渡公司有权对办卡人和使用人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立即收缴过渡卡、要求办卡人和使用人分别支付相当于可乘坐航线全价船票5倍的罚款)、取消办卡人再次申办过渡卡的资格)。过渡季卡每季度办理一次充值,当季没用完的次数跨季作废;使用过渡卡须遵守《厦门轮渡有限公司过渡卡管理规定》。

  (八)有效厦门市社会保障卡指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在有效期内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由于停止缴费、挂失等原因致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处于非正常或非有效状态的,乘客于重新缴费或补办社会保障卡10个工作日后方可持有效厦门市社会保障卡购买船票或申办过渡卡。

  (九)乘客须遵守轮渡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规定: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进站上船,随身携带行李或物品的乘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机检或手检),听从工作人员的劝导。

  (二)乘客须经检票后有序地进入候船区域,在黄色安全线以内候船;候船和上下船时不要互相拥挤;严禁在趸船边缘行走、坐卧、放置物品。

  (三)乘客随身携带行李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四)乘客需按照规定的地点上下船,不得从出口处上船;乘客应在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上船;当趸船或舱门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停止上下船;趸船门和舱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趸船门和舱门;不得手扶趸船门和舱门或挤靠趸船门和舱门;乘客下船后应尽快离开码头区域,不得在码头逗留、拍照,严禁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围栏、闸机等。

  (五)为确保安全防超载,当到达开航时间或接近船舶核载人数时,乘客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等待下个航班,严禁拥挤或强行登船。第一码头往鼓浪屿内厝澳码头提前10分钟停止售票,提前5分钟停止检票。

  (六)渡轮遇台风、浓雾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航行时,乘客应服从现场人员指挥,有序疏散或原地等候,不得破坏公物或制造其它不安全事端。

  (七)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船过渡。

  (八)老、幼、病、残、孕以及抱小孩的乘客进站上船后,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老、幼、病、残、孕妇及行动不便者须有专人看护方可乘船,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上客船二楼需有成人陪伴,严禁儿童在船上奔跑嬉闹;雨、雾天甲板湿滑,行走时请当心,以免滑跌。

  (九)轮渡禁止尸体、传染病人、猫、狗、蛇、虫及其他危害他人安全或健康的宠物、动物过渡。其余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详见现场安检处公告的《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和《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

  (十)乘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船舷、护栏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严禁攀爬、跨越或钻越船上护栏;不准损坏船上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船舶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十一)请爱护船上的消防、救生设施和服务设施,不要随意玩弄或者挪动,以免影响急用或发生危险;严禁进入驾驶台、机舱、甲板工作区、船员居住区等标有“旅客止步”的场所。

  (十二)严禁在码头范围内钓鱼、游泳;严禁在码头、站点和轮船内吸烟、吐痰和乱丢废物;严禁乘客擅自开关通道门、擅自解缆绳和损坏码头其它设施;不准在候船室和船上躺卧及蹬踏;严禁在码头、船上打闹、斗殴及发生有碍安全的行为;禁止乘客在码头、船上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为确保航行安全,服务好居民,在保证乘客乘船权益的同时按上级规定,乘客除随身携带的小件行李物品外,各类家用大件物品、超过2米的杆形物品、大宗生活物资、工程工具、自行车、摩托车、人力车、四轮手推车、电动车等货物禁止上船,以确保乘客安全过渡。另根据《厦鼓轮渡实行“客货分流”的补充规定》内要求执行。

  第四条 乘客在船上拾到他人物品,应交工作人员处理。乘客在船上失落物品,可以向工作人员咨询。

  第五条 乘客必须自觉维护码头和客船上的治安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六条 乘客有权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给予批评和投诉。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厦门轮渡有限公司。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6日起施行,于2021年9月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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