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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轮渡有限公司旅游客运航线乘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28   字体大小:  

  为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船环境,维护客船的安全营运秩序,根据《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厦鼓轮渡航线的公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水规【2020】6号文件、交水规【2020】7号文件,结合厦门轮渡有限公司(承运人)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节 购票

  第一条  船票(登船卡、购票凭证)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船票(登船卡、二代身份证)是乘客乘船的凭证,乘客应按所持船票(登船卡、购票凭证)标示的日期、地点、班次乘船。乘客丢失船票(登船卡)应至售票窗口或检票口重新打印。

  第二条  船票应在承运人、承运人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承运人对乘客未通过指定渠道购买船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  船票分全价票、半价票和免费票,乘客购票时应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船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船票票价为乘客乘船日的适用票价,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船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第四条 船票优惠对象及要求具体如下:

  1.随同成人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可购买半价票。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购买半价票。一名成年人可携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超过的人数应当购买半价票。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乘船。符合免费乘船条件的儿童,需通过购票平台或售票窗口进行实名登记,进站及检票时需提供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满2周岁婴儿可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2.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免费乘坐厦鼓码头—鼓浪屿内厝澳码头普通航班、嵩鼓码头—鼓浪屿内厝澳码头、厦门轮渡码头—鼓浪屿三丘田码头,乘坐其他游客航线不享受优惠。残疾军人除乘坐以上航线免费外,乘坐其他游客航线航班可凭其有效证件购买半价票。

  3.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需持本人军人身份有效证件购票、验票。退役军人及“三属”乘客购票及检票时需同时出示优待证和身份证原件。

  4.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可购买半价票。

  第五条  购买同一班次的团体票(多人票),往返都应按票面标示人数一起检票乘船,离开团队单独乘船的乘客需要另行购票。

  第二节 检票

  第六条  乘客应按所持船票标示的日期、地点、班次在检票口检票后才可乘船。站点在开航前提前停止售票、检票。厦鼓码头开航前20分钟停止当班售票,开航前10分钟停止检票。嵩鼓码头开航前10分钟停止当班售票,开航前5分钟停止检票。各码头及航线首、末班时间在码头公告。

  第七条  实名制船票进站检票时须出示乘船人有效证件原件,票、人、证一致方可进站、乘船。无票或持他人证件进站、乘船以及拒绝票务人员验票、查验相关凭证的,不允许进站候船并按相关管理条例处理。

  第八条  乘船人应妥善保管船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由于持票人保管不善导致的票面信息不完整导致船票不可识别应至售票窗口或检票口重新打印。

  第九条  购买的儿童半价票,检票时核验身高和年龄,符合优待条件方可乘船。检票时发现应购买儿童半价票而未买票的儿童需补半价票;应购买全价票而购买半价票的儿童,需补收全价票与半价票的票价差额款。

  第十条  除了儿童半价票外,其他持用优惠票乘船的乘客不符合优待条件时,应购买全价票或补齐票价差额。

  第三节 退票及改签

  第十一条 船票一经使用概不接受退票;尚未使用的船票可在开航时间前办理退票并核收手续费。开航后未使用的船票和开航后改签的船票,均不予退票。旅行社用户船票退票规则另行约定,详见《厦门轮渡有限公司旅游客运航线旅行社互联网购票使用须知》。

  具体退票手续费核收标准:

  1. 距航班开航时间前48小时(不含)以上办理退票的,按每张船票票价的5%收取退票手续费;

  2. 距航班开航时间前48小时(含)至24小时(不含)办理退票的,按每张船票票价的10%收取退票手续费;

  3. 距航班开航时间前24小时(含)以内办理退票的,按每张船票票价的20%收取退票手续费;

  4. 手续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尾数进整到元。

  第十二条  乘客在售票窗口及自助售票机购买的船票,退票须在码头现场办理;网上、微信及支付宝系统购票的退票按互联网购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通过我司官方网络购票平台购买的未使用的船票,在航班开航时间前,可改签预售期内有余票的航班,仅限一次;在航班开航时间后,可改签票面乘船日期当日有余票的其他航班,仅限一次。在我司码头售票窗口与自助机购买的未使用的船票,可在码头运营时间内至现场人工售票窗口办理改签一次,且仅能改签与原船票相同出发日期的航班。

  旅行社用户船票改签规则另行约定,详见《厦门轮渡有限公司旅游客运航线旅行社互联网购票使用须知》。

  第十四条 具体改签手续费核收标准:

  1.开航时间前改签的,手续费按原每张船票票价的5%收取;

  2.开航时间前改签的船票,乘客取消订单的,退票手续费按每张船票票价的15%收取;

  3.开航时间后改签的,改签手续费按每张船票票价的20%收取。

  4.手续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尾数进整到元;

  第十五条  相应改签款项结算方式为:通过此前网上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或具备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的其他银行卡支付新票的全额票款;原票款扣除应收取的改签手续费后,余款原路退回。

  第十六条   因大雾、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航的,停航期间的船票仅可进行退票处理(免收退票手续费),不支持改签。

  第十七条  在春运等客运繁忙季节,承运人可以暂停办理退票。

  第四节 候船及乘船

  第十八条  乘客须经检票后有序地进入候船区域,在黄色安全线以内候船;候船和上下船时不要互相拥挤;严禁在趸船边缘行走、坐卧、放置物品。

  第十九条  为确保安全,防止超载,当到达开航时间或接近船舶核载人数时,乘客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等待下个航班,严禁拥挤或强行登船。

  第二十条  乘客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上下船,不得从出口处上船;乘客应在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上船;当趸船或舱门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停止上下船;趸船门和舱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趸船门和舱门;不得手扶趸船门和舱门或挤靠趸船门和舱门;乘客下船后应尽快离开码头区域,不得在码头逗留、拍照,严禁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围栏、闸机等。

  第二十一条  每一乘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20千克(免费儿童减半),总体积0.3立方米的行李。

  每一件自带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

  残疾乘客乘船,另可免费携带随身自用的非机动残疾人专用轮椅一辆。

  随身携带行李或物品的乘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机检或手检),听从工作人员的劝导。

  乘客随身携带行李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物品严禁旅客携带上船:

  1.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其他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2. 各种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3. 灵柩、尸体、尸骨;

  4. 猫、狗、蛇、虫及其他危害他人安全或健康的宠物、动物。

  5、其余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详见现场安检处公告的《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和《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

  旅客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船。老、幼、病、残、孕妇及行动不便者须有专人看护方可乘船,不足1.5米的儿童上客船楼上需有成人陪伴,严禁儿童在船上奔跑嬉闹;雨、雾天甲板湿滑,行走时请当心,以免滑跌。

  第二十四条  乘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船舷、护栏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严禁攀爬、跨越或钻越船上护栏;不准损坏船上设备、设施;不得进行其他妨碍船舶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请爱护船上的消防、救生设施和其它公共服务设施,不要随意玩弄或者挪动,以免影响急用或发生危险;严禁进入驾驶台、机舱、甲板工作区、船员居住区等标有“旅客止步”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码头范围内钓鱼、游泳;严禁在码头、站点和轮船内吸烟、吐痰和乱丢废物;严禁乘客擅自开关通道门、擅自解缆绳和损坏码头其它设施;严禁在码头、船上打闹、斗殴及发生有碍安全的行为;禁止乘客在码头、船上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遇台风、浓雾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航行时,乘客应服从现场人员指挥,有序疏散或原地等候,不得破坏公物或制造其它不安全事端。

  第二十八条  因疾病、自杀、斗殴或犯罪行为而死亡或受伤者,以及非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失踪者,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所发生的打捞、救助、医疗、通讯及船舶临时停靠港口的费用和一切善后费用,由乘客本人或所在单位或其亲属负担。

  第二十九条  乘客在船上拾到他人物品,应交工作人员处理。乘客在船上失落物品,可以向工作人员咨询。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船舱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船均可拒绝其上船或责令其下船;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可以拒绝运送,并对其未使用的船票部分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

  第三十二条  乘客必须自觉维护码头和客船上的治安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乘客有权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给予批评和投诉。

  本规定于2023年12月15日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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