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船环境,维护轮渡的安全营运秩序,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水规【2020】6号、交水规【2020】7号文件,厦门轮渡有限公司(以下或称“轮渡公司”)特对第一码头往返嵩屿客运码头(原嵩鼓码头)公共交通航线(以下或称厦嵩航线)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举止文明礼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共同维护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第一码头往返嵩屿客运码头(原嵩鼓码头)公共交通航线线实行实名制售、验票,票价单程2元。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可购买半价票。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每名成人可免费携带两名1.2米以下或年龄6周岁以下儿童,超过两名的须购买半价票。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购买半价票。购票、验票时需出示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效证件。 1. 购票时每张证件限购船票一张。 2. 船票为实名制船票。进站验票时,二代身份证可直接作为检票凭证,除外的证件需配合购票时出具的购票凭证一起使用,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查验,票、人、证一致方可进站候船。 3. 无票或持他人证件乘船或不予配合工作人员验票、查验相关凭证的,不得进站候船;且轮渡公司有权根据厦门市政府相关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乘客,在出示有效凭证(限原件)配合身份证并经工作人员查验后,可到售票窗口申领免费船票乘坐厦嵩航线: 1.现役军人(持有效的士兵证、军官证以及武警部队的警官证)、持解放军的《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厦门籍退役军人。 2、消防救援人员(持有效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 3、伤残人员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民兵民工证》,持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乘客。 3.厦门市65周岁以上的老人、厦门市特级教师、厦门市劳模、厦门市反扒人员、厦门市离休人员、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英烈遗属。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乘客。 5、身高1.2米以下或年龄6周岁以下的儿童。 如发生乘客使用假证或冒用他人证件获取免费优惠的,轮渡公司有权拒绝乘客乘坐免费厦嵩航线,并有权通知相关证件的发证机关及相关执法部门;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持厦嵩储值卡的乘客须由工作人员查验人、证、卡一致后给予通行。储值卡仅限办卡人本人乘坐厦嵩航线(往返)使用,每次检票递扣1次。严禁借用、冒用他人储值卡的行为。 第三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规定: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进站上船,随身携带行李或物品的乘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机检或手检),听从工作人员的劝导。 (二)乘客须经检票后有序地进入候船区域,在黄色安全线以内候船;候船和上下船时不要互相拥挤;严禁在趸船边缘行走、坐卧、放置物品。 (三)乘客随身携带行李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四)乘客需按照规定的地点上下船,除自行车或电动车外不得从出口处上船;乘客应在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上船;当趸船或舱门关门提示,停止上下船;趸船门和舱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趸船门和舱门;不得手扶趸船门和舱门或挤靠趸船门和舱门;乘客下船后应尽快离开码头区域,不得在码头逗留、拍照,严禁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围栏、闸机等。 (五)乘客需提前到站,为确保航班正常开航,码头提前适当时间停止售票及检票。嵩屿客运码头(原嵩鼓码头)、第一码头开航前10分钟停止当班售票,开航前5分钟停止检票。为确保安全防超载,接近船舶核载人数时,乘客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等待下个航班,严禁拥挤或强行登船。 (六)渡轮遇台风、浓雾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航行时,乘客应服从现场人员指挥,有序疏散或原地等候,不得破坏公物或制造其它不安全事端。 (七)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船过渡。 (八)老、幼、病、残、孕以及抱小孩的乘客进站上船后,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老、幼、病、残、孕妇及行动不便者须有专人看护方可乘船,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上客船二楼需有成人陪伴,严禁儿童在船上奔跑嬉闹;雨、雾天甲板湿滑,行走时请当心,以免滑跌。 (九)轮渡禁止尸体、传染病人、猫、狗、蛇、虫及其他危害他人安全或健康的宠物、动物过渡。 (十)乘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船舷、护栏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严禁攀爬、跨越或钻越船上护栏;不准损坏船上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船舶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十一)请爱护船上的消防、救生设施和服务设施,不要随意玩弄或者挪动,以免影响急用或发生危险;严禁进入驾驶台、机舱、甲板工作区、船员居住区等标有“旅客止步”的场所。 (十二)严禁在码头范围内钓鱼、游泳;严禁在码头、站点和轮船内吸烟、吐痰和乱丢废物;严禁乘客擅自开关通道门、擅自解缆绳和损坏码头其它设施;不准在候船室和船上躺卧及蹬踏;严禁在码头、船上打闹、斗殴及发生有碍安全的行为;禁止乘客在码头、船上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自行车或电动车经补票后可以过渡。自行车每辆补票一元,电动车每辆补票二元。为确保安全,严禁乘客在站点范围内骑行自行车或电动车。 (十四)根据《厦门轮渡有限公司居民公共交通航线乘船管理规定》为确保航行安全,在保证乘客乘船权益的同时按规定乘客除随身携带的小件行李物品外,各类家用大件物品、工程工具、人力车等货物禁止上船,以确保乘客安全过渡。 第四条 因疾病、自杀、斗殴或犯罪行为而死亡或受伤者,以及非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失踪者,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所发生的打捞、救助、医疗、通讯及船舶临时停靠港口的费用和一切善后费用,由乘客本人或所在单位或其亲属负担。 第五条 乘客在船上拾到他人物品,应交工作人员处理。乘客在船上失落物品,可以向工作人员咨询。 第六条 乘客必须自觉维护码头和客船上的治安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七条 乘客有权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给予批评和投诉。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厦门轮渡有限公司。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于2021年9月8日修订。 |